索引号 | 01441645/2021-18626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11 |
文号 | 泰公局〔2021〕5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21-08-1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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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现将《泰州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至各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治安支队。联系人:陈梅芳,联系电话:588630。
泰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1日
泰州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泰州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服务、谁负责”为原则,分市局机关、县(区)公安机关、派出所三个层面,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根据《条例》规定,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职能部门为市局治安支队,具体工作职责由支队保安监管大队承担;各地公安机关牵头职能部门为治安大队,具体工作职责由保安监管中队承担,其中各地治安大队需明确一名大队领导分管保安监管工作,配备3名以上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民警(专职民警不得少于2名)。各派出所负责本所辖区内保安服务监管工作,需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保安监管工作。
第四条 依托全市公安机关三级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体系,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 辖区保安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率、有效纳管率均达到100%;
2. 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信息采集率和准确率均达到100%;
3. 辖区保安员上岗持证率达到100%;
4. 辖区娱乐场所保安100%实行派驻制;
5.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全部融入保安联勤联防工作大局,在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6. 辖区不发生涉保安类影响重大的案(事)件,一般案(事)件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治安支队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1. 组织、协调、规划泰州市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2. 组织开展对泰州市保安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3. 协同行政许可部门,做好对泰州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培训业务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 负责部分泰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事项变更审批;
5. 牵头办理上级交办或跨区域的,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重特大案(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本辖区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案件;
6. 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保安员证考试点达标化建设和保安员证核发工作;
7. 指导、组织开展泰州市保安监管民警、保安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保安员部分急需业务的培训工作;
8. 监督、指导泰州市保安协会工作;
9. 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督办投诉、举报案件;
10. 指导组织泰州市保安从业单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
11.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治安大队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1. 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部署,牵头辖区内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2. 组织、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3. 负责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4. 开展保安员证考试点达标化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5. 指导、督促派出所和辖区保安从业单位采集、录入、维护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行业动态;
6. 组织开展辖区保安监管民警业务培训;
7. 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辖区内投诉、举报案件;
8. 指导辖区派出所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和保安技能培训工作;
9. 查处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指导派出所办理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
10. 加强辖区保安社会信息员队伍建设;
11. 组织、指导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参加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
12.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公安派出所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1. 按照保安服务政策法规要求,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工作部署,采取定期全面、专项行动、双随机等方式,依法对辖区内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受理辖区居民保安员资格报名考试的政审及指纹、照片采集等工作;
3. 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撤销备案工作;
4. 指导督促和现场核查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及时掌握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健全清晰;
5. 开展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安力量建设,加强保安行业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组织指导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参加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
6. 受理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及人员的投诉举报和指令核查反馈工作,
7. 负责查处辖区内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协助办理跨辖区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市局治安支队应对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内容:
1. 依法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情况;
2. 依法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的备案和撤销备案工作情况;
3. 辖区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基础档案建设情况;
4. 对派出所、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
5. 涉及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查办情况;
6.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和信息采集率、准确率情况;
7. 保安员证考试点达标化建设情况,保安员证核发工作开展情况;
8.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9. 组织开展保安从业单位工作例会情况;
10. 组织开展保安监督管理民警培训情况;
11. 组织保安从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情况;
12. 保安社会信息员队伍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
13. 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分公司)的检查内容:
1.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2. 设立分公司、开展临时性勤务活动及跨省、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3.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4.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5.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建立落实情况;
6.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7.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8. 应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9.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和维护情况;
10. 落实监督管理机关相关工作部署及检查整改情况;
11.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内容:
1.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2. 保安培训单位师资、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3. 教学培训情况;
4. 学员日常管理、招收、学习、就业、权益保障、安全情况;
5.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6. 应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7.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和维护情况;
8. 落实监督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情况;
9.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对保安勤务区(指保安执勤工作区域范围,包括长期和临时的)的检查内容:
1. 保安服务区域备案与执勤点现场情况是否一致,有无未按规定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情况;
2. 保安员持证上岗、规范着装及在岗履职情况;
3. 保安服务岗位管理制度及保安员身份是否公示;
4. 安保装备是否按规定配备到位并能熟练使用;
5. 出入口登记、交接班等工作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6. 保安勤务区域监控设施值守运行是否正常,视频资料是否留存30日以上;
7. 检查保安员岗位技能掌握情况,以及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应急处突预案演练活动情况;
8.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五)对大型活动保安服务的检查内容:
1. 组织、指挥、保障情况;
2. 保安勤务活动报备情况;
3. 承担安保的保安公司应急预案、安检方案建立、执行情况;
4. 保安员持证上岗及着装情况;
5. 保安员岗位职责掌握和技能情况;
6. 保安员文明执勤、遵章守纪情况;
7. 现场器材、装备使用及维护情况;
8.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各地治安大队应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和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派出所的检查内容:
1. 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的备案和撤销备案工作情况;
2. 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基础档案建设情况;
3. 对本辖区保安从业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4. 接受辖区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保安临时勤务活动报备工作情况;
5. 涉及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查办情况;
6.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维护和信息采集率、准确率情况;
7. 辖区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8. 组织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情况;
9. 辖区保安社会信息员队伍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
10. 召开保安从业单位工作例会情况;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对辖区内在泰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检查内容:
1. 公司登记、注册、许可、勤务活动备案情况;
2.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建立落实情况;
5.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7.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8.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9.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辖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勤务区、大型活动保安服务的检查,参照市局对县级公安机关的检查内容执行。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的检查内容:
1. 单位备案情况;
2.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建立落实情况;
5.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 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7. 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更新情况;
8.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9. 应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10.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对辖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在泰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勤务区的检查,参照县级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的检查内容执行。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治安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开展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1. 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项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2. 查阅、调取、复制与保安服务、培训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
3. 实地查看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和保安员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查看被检查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 调取、查看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5. 查验保安员持证上岗和统一着装等情况;
6. 抽查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和录入情况;
7. 查看社会治安联勤联防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台账;
8. 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市局治安支队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在法定权限、时限内,协同行政许可支队依法受理、审查保安服务行业行政许可申请;
2. 接受我市保安服务公司跨省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报备;
3. 指导、检查、监督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每年度不少于1次;
4. 对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分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开展上门走访,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月不少于3家;
5. 每月抽查2个市、区,各实地检查5个以上保安勤务区;
6. 每月抽查2个市、区,各抽查1个派出所组织开展保安监管服务工作的情况;
7. 每年组织全市保安监督管理民警培训不少于1次;
8. 其他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治安大队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泰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做好保安员证核发工作;
3. 指导、检查、监督派出所保安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内有保安从业单位10家以上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余的每年不少于1次;
4. 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行业基础信息,指导、督促派出所和保安从业单位及时录入、维护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基础台账;
5. 对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同步录入“双随机、一公开”平台;
6. 对辖区内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保安勤务区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月分别不少于5家;
7. 对本辖区内和上级交办的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
8. 组织、参与辖区内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
9. 组织开展本地保安监督管理民警培训,每年度不少于1次;
10. 其他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行业基础信息,指导、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及时录入、维护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基础台账;
2. 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备案、受理撤销备案工作;
3. 对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全面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指导开展保安员管理、隐患整改和内部保卫等工作;
4. 抽查辖区内的保安勤务区,每月不少于3家;
5. 抽查辖区内娱乐场所保安派驻制落实情况,每月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全部巡查);
6. 及时发现、上报、查处本辖区和上级交办的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案(事)件;
7. 其他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民警保安服务监管要求:
1. 对辖区内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社会单位、在泰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新增或新备案的单位要在开业或备案后的一周内上门走访),指导开展保安员管理、隐患整改和内部保卫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2. 指导监督辖区内保安员统一着装和持证上岗,每月抽查辖区内20名保安员的着装和持证情况,并做好记录;
3. 辖区内娱乐场所实行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制,派驻率达100%。巡查频次与派出所娱乐场所监管要求一致(检查内容增加保安派驻情况);
4. 指导监督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社会单位的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录入率和准确率均达到100%;
5. 做好保安社会信息员建设,报送情报信息数中保安阵地提供情报信息数,每月不少于1条;
6. 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招用保安员社会单位法制教育活动;
7. 及时处置上级推送的“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预警信息;
8. 协助查处涉保安类案(事)件;
9.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公安保安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保安日常服务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机结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优化事前服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同时要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对违法提供保安服务、开展保安培训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保安监管民警要加强对保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努力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明知不符合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把关不严,为骗取许可提供便利的;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2.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3. 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4. 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5. 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
6. 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8.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 没有履行本通知规定的保安服务监管要求或履行不到位的,被上级公安机关监督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