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5/2017-02467 分类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7-02-24
文号 泰公局〔2017〕23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旁听庭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7-0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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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及时有效地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整体执法能力,促进规范执法,市局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泰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旁听庭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4

泰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旁听庭审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及时有效地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整体执法能力,促进规范执法,依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旁听庭审是指公安民警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旁听的活动。

  第三条旁听庭审的目的是在旁听过程中,总结办案的成功经验,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全市公安机关办案水平和执法质量。

  第四条参加旁听庭审的民警在下列人员中确定:

  (一)案件的承办人;

  (二)办案部门负责人;

  (三)案件的审核人;

  (四)案件的审批人;

  (五)因工作需要,需旁听庭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下列案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民警旁听庭审:

  (一)本单位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本单位办理的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后经复议、复核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本单位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本单位涉及的国家赔偿案件;

  (五)本单位涉及的民警维权案件;

  (六)涉及公安执法并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有必要组织旁听庭审的其他案件。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有典型意义的,可以组织本机关和其他下级公安机关民警旁听。

第六条旁听庭审工作由公安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日常组织工作由法制部门承担。各执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制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建议,组织本部门民警参加旁听庭审。

第七条法制部门或法制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人民法院联系的制度,以便及时获知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庭审时间。

  第八条法制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开庭或应诉通知后,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可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旁听庭审。

  第九条法制部门认为拟旁听的案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制部门负责人可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组织人员旁听庭审,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接到旁听庭审通知的民警应按通知的要求准时旁听庭审。如确有特殊情况,可报经单位旁听庭审负责人批准,不参加旁听庭审。

  第十条旁听庭审的民警除特殊情况外统一着便装,旁听庭审时应遵守法庭纪律,保持法庭秩序。

第十一条旁听刑事案件庭审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正当防卫等方面的证据,在侦查阶段是否已充分收集并加以固定;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已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是否充分;

  三、起诉书与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有无增减被告人,有无发现新罪,有无检察机关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无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出示或申请调取新的物证、宣读新的证人证言、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五、被告人有无翻供,重要的证据有无固定;

  六、采取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是否有争议。

  七、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及判决情况。

第十二条旁听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庭审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掌握了解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条件、有否复议前置、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二、了解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的庭审程序以及被告拥有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三、通过举证责任,了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下列情况: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程序的合法性;

3.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4.处罚的适当性;

5.采取强制措施的准确性。

四、原告及其代理人有无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出示或申请调取新的物证,宣读新的证人证言,申请重新鉴定,法庭是否采信;

五、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及其代理人对公安执法活动有否提出异议,有否反映公安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六、案件败诉或被责令国家赔偿,承办民警及相关责任人应否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与国家追偿责任。

第十三条旁听人员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组织旁听的法制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事先要制定旁听庭审提纲,并告知拟旁听人员。

  第十四条庭审结束后,组织旁听的法制部门、办案单位要针对庭审中发现的办案部门及承办案件民警在办理刑事、治安行政案件中违法办案情况进行认真的记录、汇总,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汇报;并对刑事诉讼因办案民警在侦查阶段执法过错而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行政、国家赔偿诉讼被判败诉或被责令国家赔偿的,根据《泰州市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的民警及专兼职法制员每人每年旁听庭审不少于2次,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执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民警每人每年旁听庭审不少于1次。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组织1次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旁听庭审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作为被告参加1次行政诉讼活动,并组织全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

  第十七条民警参加旁听庭审活动情况,纳入县级公安机关执法绩效考评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民警旁听庭审活动情况和有关材料记入单位和民警执法档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民警”包含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部门负责人。“执法部门”包含公安机关有执法职能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执法监督部门”包含法制、督察、信访、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泰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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