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5/2016-03574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6-07-13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6-07-13 00:00
- 浏览次数:
泰 州 市 公 安 局
泰公局〔2016〕82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户籍档案网上预约、
就近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局,各分局:
近日,泰州公安微警务户籍档案预约查询功能正式运行开通。为确保户籍档案网上预约、就近查询服务工作得到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派出所出具户籍档案证明更加规范。市局研究起草了《泰州市户籍档案网上预约、就近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通知后,迅速传达至派出所,并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户籍档案信息证明”格式
泰州市公安局
2016年7月13日
泰州市户籍档案网上预约、就近查询服务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新举措,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查询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化户籍档案优势,最大程度方便群众查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户籍档案查询范围为常住户口底册、迁入、迁出、出生申报、死亡注销手续等原始纸质材料,及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的扫描件。
第三条 户籍档案查询服务实行就近查询服务,本市范围内联网共享。查档人凭有效证件和手续材料可以网上预约,群众在户籍所在地市内任何派出所,均可申请查询户籍档案,并可由首接派出所按规范出具符合规定的户籍信息证明。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查档申请人指公民个人查档人。 公民个人查档一般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办理查档。
第五条 查档申请人可通过“泰州微警务”进行网上预约查档或直接到就近派出所申请查档。
第六条 查档应当提交的手续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查档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能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查档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查档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证明;
2、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证明;
3、户口注销情况证明;
4、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
1、未落户证明;
2、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3、健在证明;
4、实际居住地证明;
5、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6、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十条 网上预约查档流程:
1、查档申请人登陆“泰州微警务”,点击“户籍档案预约查询”模块,按要求填写身份信息、查档原因、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提供查档线索,可选择由市内任何派出所受理。
2、受理派出所在收到预约查档申请后,按要求核实查档申请人身份,通过“江苏公安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答复。
3、查档信息得到确认后,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凭有效身份证件至受理查档派出所,由派出所按规范出具符合规定的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网上预约查档申请于工作日当天下午3:00前提交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于当天反馈查询情况,提供便捷服务;申请于工作日当天下午3:00后提交的,以及非工作日提交的,应予下一个工作日反馈查询情况。因查档线索模糊,或特殊情况涉及到需要查询多个派出所户籍档案信息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情况。
第十二条 受理查档申请的派出所应出具规范格式的户籍档案信息证明。(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查档申请人对受理派出所告知的户籍查询信息有疑议的,可到户籍档案保管地公安机关查核。受理派出所应及时将申请人疑议情况通报档案保管地公安机关。
档案保管地公安机关对查档申请人的查档或疑议查核申请应予以接待,按规定做好有关户籍档案原件的核对或户籍信息证明出具工作。
第十四条 查档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查询档案信息以及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提供户籍档案就近查询服务以及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
户籍档案信息证明
年 月 日, (个人)因
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经查档号 :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编号:
户籍档案信息证明
经查,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信息如下:
(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泰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