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5/2016-03570 分类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6-01-30
文号 泰公局〔2016〕5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6-01-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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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公安局,各分局:

  现将《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泰州市公安局

   2016年1月25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泰政规[2015]8号)精神,为确保市外迁入户口办理手续及程序的统一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原籍是本市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对中专毕业以上、或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已落实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先落户后就业的对象限指在泰有就业意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非本市籍大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亲属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审核落户。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国家国民教育系列认可的学历证书或人社等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条在泰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厂长、经理以及在企业负责生产、技术、营销、财务等方面的副厂长、副经理,股份制企业的董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等人员。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属个体工商户落户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属个体企业落户的,凭有权部门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企业聘任(用)文件(证书),随迁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拥有成套住房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一个合法成套住房登记一户,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需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及购房合同,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条在泰州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用工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条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准予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人社部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条经军转安置部门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接受的军队离(退)休人员、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准予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军转或民政部门的安置手续

  第七条经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驻泰部队干部、士官随军家属准予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父母双亡的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五)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六)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七)未成年子女投靠军队女士官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款第二、六项规定的,父母一方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前款第五项规定的,非现役军人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除第七项外,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市籍家庭户口。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现役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原籍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在泰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落户。

  适用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入学前是本市户口的,准予落户。

  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准予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体育部门人才引进证明。

  第十二条获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还应当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迁入证明。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获奖证明、荣誉称号证明及相关发明创造、专利证书、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宅基地证、房屋建设许可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实行核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准入条件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办迁人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分)局核准,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派出所凭证办理,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的,凭市(分)局签章办理。

  第十五条派出所对申请户口迁移坚持随到随受理,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分局自接受材料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准迁手续。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准迁手续发送至申请人。

  第十六条办理迁入农村的户口,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市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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