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5/2016-03579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6-07-14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6-07-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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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州 市 公 安 局
泰公局〔2016〕84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市局制定了《关于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市局纪委。
泰州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
“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要求,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对党员民警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若干规定》、《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规则》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泰州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谈”(党委书记谈廉、分管领导谈责、纪委书记谈纪、支部书记谈心)工作的重大实践,是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廉政风险、防止民警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严在经常、管在平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层层设防、分级管理,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重在教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开展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提醒,实践运用好“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对象、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4.被投诉举报的;
5.自我要求不严、牢骚怪话多的;
6.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
7.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8.各类考核排名靠后的;
9.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提醒的。
第七条 谈心谈话提醒分为廉政谈话、教育谈心、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提拔或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民警、警衔晋升等人员,以集中谈话为主。
第九条 教育谈心,主要是面向全体党员民警开展的日常廉政教育,以集中或者个别方式进行。被谈对象不需要就谈话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有信访举报投诉、负面反映或在执行党风党纪、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象,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也可以不作解释表态。
第十一条 约谈函询,主要针对反映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被约谈函询对象必须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以个别谈话进行。被谈话对象必须端正态度,主动认领问题,并纠错改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和谈话人要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坚持有事必谈、有谈必记、谈而有果,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个别谈话,要全面掌握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由政工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纪检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将廉政谈话材料存档。
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不得少于4次组织开展“谈廉”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谈心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每年和本支部每名党员民警至少谈心交流一次,班子成员对对分管范围内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谈心谈话;纪委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每年谈心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本部门(单位)党组织直接管辖的党员民警数的10%。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视情组织实施,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约谈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由问题线索初步核实部门提出建议,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检、政工、法制等监督部门或被谈话对象部门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 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不得以谈代查、以谈代惩,防止造成执纪审查线索流失。
第二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对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二十二条 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民警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通报移送而不予通报移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谈心谈话提醒构建‘咬耳扯袖’新常态”工作情况记录在册,适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民警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 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全体民警。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诫勉谈话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 族 |
|
出生 年月 |
| 入党 时间 |
| 参加工 作时间 |
|
文化 程度 |
| 警衔 |
| 参加公安工作时间 |
|
单位 职务 |
| ||||
基 本 事 实 |
| ||||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谈心谈话登记表
谈话人 |
| 单位及职务 |
|
被谈话人 |
| 单位及职务 |
|
谈话要求 | □不需要作说明 □可以作说明 □必须要作出说明 | ||
谈话时间 |
| 谈话地点 |
|
谈话内容
|
被谈人签名
|
注:1、表格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内容摘要”栏主要是简明扼要填写谈话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陈述内容”主要是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或整改承诺。“谈话结果”主要是由谈话人对被谈话人认识、态度进行记录。
2、此表一式三份,本人一份,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存一份,所在单位纪委存一份。
抄送:市局党委委员。
泰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