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5/2015-04434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21 |
文号 | 泰公局〔2015〕3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5-03-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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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局政治部组教处。
泰州市公安局
2015年3月10日
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工作意见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机制
第三章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标准
第四章先进典型的发现选树
第五章先进典型的跟踪培养
第六章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
第七章先进典型的管理和联系
第八章先进典型的使用和关爱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公安机关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工作,建立健全培养选树先进典型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激励和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激发广大民警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坚持突出基层和一线,坚持重品行、重业绩、重贡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先进典型的时代性、广泛性和梯次结构。
第三条各级政工部门、警种条线部门都有典型选树的职责任务。政工部门是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工作的组织指导部门,各警种部门结合日常工作负责本警种条线典型选树工作,双方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各地、各警种条线每年都要选树1名以上同行认可、群众喜爱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公安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工作要积极争取党委宣传、政法、纪检监察、人社、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新闻媒体支持、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和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典型层次,扩大社会影响。对于有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机制
第五条建立先进典型发现挖掘培养选树工作机制。各地、各警种条线要将典型培养选树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典型培养选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工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典型培养的质量及数量列为市局对各单位综合考评内容,对各地和市局警种条线部门进行捆绑考核。
第六条建立先进典型跟踪培养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政工和业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抓住思想教育、创新提升、总结提炼等重点环节,合力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日常跟踪培养,促进先进典型不断成长提高。
第七条建立先进典型创新经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对选树的先进典型事迹和创新经验,大张旗鼓地开展内外宣传,组织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放大典型效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建立先进典型关心爱护工作机制。落实先进典型联系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了解掌握先进典型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采取积极解决职级待遇、优先提干、功模休养等办法,增强先进典型的职业自豪感、集体荣誉感,激发全警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章 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标准
第九条典型集体的基本标准
(一)班子团结,求真务实,作风民主,勤政廉政,模范带头作用好;
(二)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创新队伍管理机制,队伍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民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强,幸福感、满意度高;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中成绩突出;
(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务工作、创新成果被上级公安机关或业务部门推广;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服务群众,辖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高;
(六)队伍纪律严明,管理规范,监督有力,三年内无违法违纪问题,无群众有效投诉;
(七)原则上应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或获得其它同等荣誉。
第十条典型个人的基本标准
(一)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成绩突出、工作作风过硬、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二)在各项公安业务或队伍建设工作中,具备专长并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贯彻执行各级公安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及推进落实各项中心工作中,勇于创新,打造亮点,取得突出业绩并作为经验推广或作出重大贡献;
(四)扎根基层,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得到领导和广大民警普遍认可;
(五)亲民为民利民,得到群众较高评价;
(六)其他作出重大贡献、社会反响良好的;
(七)无违法违纪问题、无群众有效投诉;
(八)原则上应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获得其它同等荣誉。
第四章先进典型的发现选树
第十一条 先进典型重点为基层一线和实战单位的集体和民警,兼顾到不同岗位、警种、层次和类型,突出典型成长的多样渠道,充分体现先进典型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二条政工部门定期从表彰奖励、警种单位推荐、媒体宣传、群众推选等多种渠道发现、汇总、收集先进典型的工作情况和突出事迹,考察确定选树对象,建立“先进典型后备资源库”。
第十三条 政工民警坚持随警作战,加强与警种单位联系沟通,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掌握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第十四条 在各项公安中心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创新经验。特别是在抢险救灾、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侦破重大案件、抓捕重特大逃犯等行动中涌现的重大典型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发现、选树、表彰、宣传。
第十五条各县级公安机关、市局各主要警种部门每年至少向市局推荐1个集体或1名以上个人重大典型,其他部门结合实际视情推荐。
第五章先进典型的跟踪培养
第十六条根据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队伍建设需要,对先进典型进行跟踪培养,落实培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了解掌握先进典型工作、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二)帮助总结发掘工作中新亮点和新成绩,把握发展方向,指导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做好帮扶工作。
第十七条 对集体先进典型,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对个人先进典型,注重锻炼使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激发工作潜力和热情。
第十八条 制定先进典型的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先进典型民警参加不同形式和类型的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先进典型座谈会,组织先进典型汇报交流思想、相互启迪借鉴、促进提升进步。
第二十条 加强与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每半年及时了解一次先进典型的执法执纪和廉洁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完善先进典型管理档案,及时收集日常工作中的先进事迹、亮点工作和有关图文资料。
第二十二条政工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督导,对选树的先进典型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及时调整补充先进典型选树对象。市局政治部组教处负责考察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建制单位、集体二等功建制单位、个人一等功等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年度典型宣传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宣传推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加强先进典型的内外宣传。密切和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将培养选树与广泛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载体,扩大先进典型的社会影响,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加强先进典型创新经验的总结提炼。在加强先进典型事迹宣传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和提炼典型人物身上具有的特色和特效的工作法,把具有普及、借鉴、启迪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出来。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先进典型创新经验的学习推广。及时发出向先进典型学习的决定,通过召开先进典型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事迹报告会和采取比武竞赛激励学、把握实质全面学、结合实际随岗学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先进典型精神,推广创新经验,推动先进典型由点及面,形成规模效应,带动全局发展。
第七章先进典型的管理和联系
第二十七条建立先进典型的分级管理制度。市局负责培养、选树、宣传和管理公安部、省厅、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局性重大先进典型;各市(区)局、分局和市局有关部门负责培养、选树、宣传和管理本地区、本警种的先进典型,同时配合市局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警种产生的全局性重大典型的选树、宣传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普遍建立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先进典型制度,把每个先进典型的联系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市局领导按照挂钩联系和分工负责制,每人联系1-2名功模民警,县级公安机关每名领导联系2—3名成绩突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其他先进人物。
第三十条先进典型联系单位和联系人要定期到典型单位开展谈心和跟踪考察,与先进典型谈心交流,听取所在单位和民警的意见,对先进典型的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及时了解、掌握,抓好跟踪培养。
第八章先进典型的使用和关爱
第三十一条先进典型受奖情况及时载入民警档案,对重大先进典型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今后获得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的民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条件,在各市(区)局尚未达到四级警长或副主任科员职级的、在泰州市局尚未达到三级警长或主任科员职级的,晋升一级职级。
第三十二条科学使用先进典型,把先进典型放到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挖掘潜力,发挥所长,切实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三条在先进典型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上,重视发挥典型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积极选派优秀干部担任“一把手”,以先进典型个人领导先进典型单位,以先进典型单位带动全局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先进典型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严格要求,促使先进典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永葆先进性。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关心爱护,在医疗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对先进典型给予照顾或提供帮助。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先进典型慰问制度。每年年底由政工部门牵头,通过发放慰问信、慰问金、走访等形式,对先进典型进行慰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功模和先进典型休养制度。原则上,二等功以上民警三年内市局组织轮休一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市局政治部组教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