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5/2015-04441 分类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5-05-01
文号 泰公局〔2015〕68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安局全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5-05-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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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泰州市公安局全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治部人事处联系。

  《泰州市公安局全员绩效管理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泰公局〔2013〕97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公安局

2015415

泰州市公安局

全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全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安工作、队伍管理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泰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和《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公安局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和行政附属编制职工。

  第三条全员绩效考核应遵循依法合理、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绩,责任共担、奖优罚劣,简便科学、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成立全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政治部,政治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由市局办公室、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督察支队等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政治部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法、内容及等次

  第五条全员绩效考核分为平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记分,评定等次,并根据考核等次进行结果运用。

  第六条全员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达标(基本称职)、诫勉(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达标等次人数占总人数比例分别不得高于25%50%20%,诫勉等次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5%。各部门应合理制定考核方案,真考实考细考,拉开得分差距,优秀、良好、达标等次得分应分别在90分(含)以上、80(含)-90分、60(含)-80分的区间,诫勉等次得分为60分以下。

  第七条全员平时季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内部管理考核、认可度评价、加减分项目四个方面,由各分局和市局各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一)工作考核(占50%)。主要考核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根据部门绩效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确定。

  主要领导工作考核得分为班子其他成员得分的平均分;班子成员工作考核得分为其分管部门全体人员的考核平均分。

  (二)内部管理考核(占20%)。主要考核个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认可度评价(占30%)。主要是对个人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市局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作出评价,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评价,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作出评价(可视情在部门内分层级进行)。海陵、高港、医药高新区分局主要负责人由市局主要领导作出评价。

  (四)加减分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在上报考核成绩时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给予相应加减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不设下限),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局政治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核查,根据情况可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给予调整加减分和调整考核等次处理。对存在应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经查实的,双倍扣分。

  1.加分项

  (1)获得三等功(或市局级表彰)及以上荣誉的;

  (2)被公安部、省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

  (3)被公安部、省厅评为各类专家、行家、能手,或入选公安部、省厅专业人才库的;

  (4)本年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建造师、造价师等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5)在省级及以上警营文化、体育活动比赛、公安业务知识竞赛和警务实战比武中获得较好名次的;

  (6)其他需要加分的项目。

  2.减分项

  (1)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一票否决”情形的;

  (2)工作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因工作失误、失职受到问责处理,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4)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数据的;

  (5)作风散漫,纪律松弛,多次迟到早退的;

  (6)在各类监督检查、明查暗访中,被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

  (7)个人言行失范,造成负面影响的;

  (8)未按期完成绩效管理工作目标的;

  (9)不按期上报全员绩效考核结果的;

  (10)推诿扯皮、效能低下、履职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的;

  (11)其他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减分项第1-5条情形的直接定为诫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有6-11条情形的不得定为优秀、良好等次,并相应扣减分值。

  第八条全员年度绩效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在平时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占80%)的基础上,结合工作满意度考评百分制得分(占20%),确定年度绩效考核总得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全员绩效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每年1月底前,各分局和市局各部门按照职能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呈市局分管领导审定(海陵、高港、医药高新区分局由分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二)平时季度考核。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考核实施方案,进行全员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局分管领导审定(海陵、高港、医药高新区分局由分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政治部。市局政治部汇总考核结果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把关,给予调整加减分和考核等次处理,并上网公布。

  (三)年度考核。年底,各分局和市局各部门采用“一述两评”的考核方法进行工作满意度考评,根据考评得分与平时季度考核结果,形成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一述”是指考核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结合个人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述职;“两评”是在部门内部开展领导点评、全员测评。

  第十条各相关警种部门要及时将工作中掌握的条线排名、比武名次、明查暗访通报、新闻曝光等情况报市局政治部,便于考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一半考核期限的工作人员,考核得分为部门平均分,一般定为良好、达标等次;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和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半考核期限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该年度、季度的绩效考核;新警见习期间参加考核和排名、不评定绩效考核等次,见习期满定级后评定绩效考核等次;军转干部转业当年的绩效考核一般定为“良好”、“达标”等次。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全员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彰奖励以及干部提拔使用挂钩。

  (一)年度优秀公务员人选必须从全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二)各类表彰奖励人员原则上从全员年度、季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上年度绩效考核为达标、诫勉等次的人员,不得提拔使用;

  (四)对季度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人员,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连续两次末位的,要安排专人进行带教;

  (五)对年度绩效考核诫勉等次的人员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职接受教育;

  (六)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诫勉等次的人员,公务员(含行政附属编制职工)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视情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全员绩效考核年终兑现奖惩,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发放。原则上,优秀、良好、达标各等次之间奖励差额不得低于20%。诫勉等次取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泰州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局政治部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员绩效考核季度备案登记表

季度)

  填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

序号

姓名

工作考

核得分

内部管理考核得分

认可度评

加减分

季度考

核得分

考核

等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注:1、本表于考核季度的下个月10日前报市局政治部备案,按照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填写。(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

  2、附加减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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