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5/2013-02886 分类 部门文件 公安、安全、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3-10-28
文号 泰公通【2013】96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乘车和游园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3-10-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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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公安局、各分局,各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和优抚保障工作,市公安局、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调市交通局、卫生局、旅游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乘车和游园优待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 111日前发放对象《登记表》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31022

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乘车和游园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浓厚氛围,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在泰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乘车和游园优待事项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紧急救治和就医优待

第二条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抢救和治疗等方面的优惠和方便。

第三条 紧急救治对象

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

第四条 紧急抢救

(一)公安指挥中心(110)接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需要救治的求助后,应立即指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迅速出警,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及相关医院,共同开展救治工作;

(二)全市各医疗机构在接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或经接处警民警现场证明其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或总值班负责人许可,应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三)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实行首诊负责制。医护人员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疗机构应立即安排专人负责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启动医疗机构优免程序,实行先救治,免或补交费流程,确保赢得抢救时间。需补交的各类费用,由各见义勇为基金会担保;

(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全力抢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救治;

(五)对组织、指挥、救治、护理见义勇为人员成绩显著的医务工作者,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证》,发放对象

(一)有评残等级和因见义勇为负伤需后续治疗的人员;

(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牺牲人员的配偶或父母。

第六条 日常治疗

(一)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牺牲人员配偶或父母的日常就医,凭《优待证》和持证人身份证在市相关医院优先就诊;

(二)凭《优待证》可在市相关医院享受 “绿色通道”,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取药。

第七条 市相关医院是指:需要紧急救治的见义勇为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的首诊医疗机构。

第三章 乘车优待

第八条 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证》,在乘坐公交车时可享受免费优待。

第九条 发放对象

(一)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有荣誉证书人员);

(三)泰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四)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牺牲人员的配偶或父母。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持卡人可在泰州市范围内乘坐公交车时使用。每年年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市、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交通局运管处联合审批并发放《优待证》,《优待证》每年年审一次,逾期作废。

第四章 游园优待

第十一条 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证》,可在泰州市范围内游览各公园景区。

第十二条 发放对象

(一)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及获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有荣誉证书人员);

(三)泰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四)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的配偶或父母。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

持证人可免费游览泰州市内各公园景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增符合就医、乘车、游园优待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各市、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同相关主管单位联合审核后,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乘车、游园优待证,由泰州市凤城一卡通有限公司制作,名称统一为《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证》,其中将注明卡的种类,分类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优待证》附电子照片,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发证单位有权收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予发证。发证后查实有上述情况的,所发证件由各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收回注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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