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5/2016-03624 | 分类 | 人事任免 公安、司法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7-12-04 |
文号 | 泰公委〔2016〕58号 | 时效 |
关于赵旭晴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17-12-04 10:05
- 浏览次数:
各市(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根据中共泰州市委泰委〔2016〕224号、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16〕160号和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组干〔2016〕54号文件通知:
赵旭晴同志任中共泰州市公安局委员会副书记(保留正处级),免去其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共泰州市委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局长职务;
王平同志任中共泰州市公安局委员会委员;
孙桂银同志任中共泰州市委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局长;
免去费志民同志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政委职务;
免去李双山同志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职务。
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孙桂银同志任中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委员会书记,免去其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职务;
费志民同志任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免去其中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委员会副书记职务;
免去赵旭晴同志中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委员会书记职务;
免去曹祥同志泰州市公安局原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中共泰州市公安局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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