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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24-01-10 08:29
  • 浏览次数:

以下列表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2023年12月11日上门催告仍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经通过你父母转告,你未前来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告知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王警官,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永定西路588号,联系电话:0523-86326139)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0日



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名单

当事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时间

违法地址

发证机关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钱伟民

321283********0010

2012年3月20日1时15分许

泰兴市南二环与羌溪路路口东侧30米路段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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