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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通知书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24-09-04 09:34
  • 浏览次数:

缪国安、张芬、缪忠慧:

因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泰州市海陵区泰顺路166号紫东花苑68幢204室  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泰州市海陵区泰顺路166-401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公安局或者 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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