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20-11-2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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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公治[2017]25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将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一)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
记机构依法登记的;(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
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申请,公安机关已受理。现向原登记人员发布《户口迁移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
附件:《户口迁移通知书》(共 10 份)
迁移户口通知书
宋正涛 :
因你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上海大花园18幢503室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塘湾社区13-41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公安局或者医药高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药高新区公安(分)局周山河街区派出所
2020年11月26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李国兵 :
因你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永兴花园21幢308室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塘湾社区13-41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公安局或者医药高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药高新区公安(分)局周山河街区派出所
2020年11月26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周明、何艳、周朦:
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们的户口从 泰兴市黄桥镇永丰桥中路22号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泰兴市黄桥镇城黄东路160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安局或者黄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兴市公安局黄桥派出所
2020年11月26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俞星宇、俞雅文 :
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们的户口从 新世界花园1幢206室 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青年北路288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 公安局或者 海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陵区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
2020 年 11 月 26 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曹杏芳:
因你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泰州市海陵区莲花住宅2区34幢503师迁移至社区(村)集体户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永泰路300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公安局或者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
2020年11月26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纪德生、曲文莉、纪年竹:
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们的户口从 泰州市海陵区莲花1号小区17幢306室迁移至社区(村)集体户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永泰路300号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 公安局或者 泰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
2020年11月26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王立新、周建娟、王嘉诚、周建侠、丁敏、丁文琪:
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们的户口从 泰州市海陵区滨江花园45幢502室 迁移至社区(村)集体户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永泰路300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 公安局或者 泰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
2020年11月26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周小梅、周薇:
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们的户口从 泰州市海陵区美好上郡33幢2单元1501室迁移至社区(村)集体户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永泰路300号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公安局或者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
2020年11月26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李荣林 :
因你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海光新村17幢102室 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金田路88号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 公安局或者 海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陵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
2020 年 11月 26 日
迁移户口通知书
戴改凤 :
因你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欧亚国际花园20幢501室 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苏陈镇居民委员会888号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泰州市 公安局或者 海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陵区公安(分)局 苏陈派出所
2020 年11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