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23-02-2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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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小卖部购物,买到过期食品,你会怎么办呢?”。购买到过期食品,大多人内心却十分窝火,可能因为误食后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并且维权取证程序繁琐,处理流程的时间成本较高,大多数人会默默扔掉商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而对于有部分人来说,获取商家赔款似乎成为了再好不过的商机。
典型案例
自2022年10月以来,王某和李某在上网时发现有打假维权成功获取赔款的新闻,于是觉得有漏洞可钻,于是就到老旧小区犄角旮旯的小卖铺消费,故意购买“过期”饮料和饼干等食品,通过录像取证、拨打投诉电话的方式,威胁、恐吓商家。随后,有利用相关行政部门介入给予商家施加压力,继而向他们所要“赔偿款”,进行所谓的“维权”。
近日,金湖县黎城街道某小卖铺老板报警称,其被人以售卖过期商品为由敲诈勒索。接警之后,金湖县公安局民警王某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在该小卖铺购买了饮料,出门后又回去,并声称饮料过期了。民警在现场检查饮料区域并和老板询问情况。了解到小卖铺最新一批饮品都是最新刚上架的货物,不可能存在过期的问题。随后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进行询问,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车内有部分过期商品,民警立刻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询问。
在大量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于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金湖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提醒: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