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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通知书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26-04-20 11:19
  • 浏览次数:

张余康、田梅健、李爱良:

因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们的户口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康居路4号康居新城西苑49幢503室迁移至康居社区家庭户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康居路2-41号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分局野徐派出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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